丁 珲,男,原工作岗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熊国良,男,原工作岗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李骥兴,男,原工作岗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我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与丁珲同志解除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与熊国良同志解除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与李骥兴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丁珲、熊国良、李骥兴三位同志在外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属于个人行为,与我单位无关。
特此公告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