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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保山质检中心  上传时间:2019-05-19  浏览量:3252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7 17:55   来源:省局办公室
                                                             云市监办发〔2019〕110号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环保重点工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50号)精神,现就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环保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和隐患排查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锅炉环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要高度重视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监督检查,主动联系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锅炉环保工作。
     (二)大力推进县区政府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精神,2019年是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的关键之年,各州市局要认真贯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3号)要求,加强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县区政府做好10吨/小时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各锅炉使用登记机关不得再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锅炉颁发使用证;各锅炉检验单位不得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新装锅炉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对列入淘汰范围的锅炉进行定期检验。
     (三)加强燃油、燃气锅炉安全工作。近年来,随着燃煤锅炉的淘汰,各地陆续选用燃油、燃气锅炉替代燃煤锅炉,由于相关单位和人员缺乏燃油、燃气锅炉的必要知识,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了一些事故。因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要高度重视燃油、燃气锅炉安全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精神,在开展锅炉安全检查时,还要对燃油锅炉燃料油箱和燃气锅炉供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进行认真检查,加大燃油、燃气锅炉司炉人员、修理改造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把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认真落实电站锅炉范围内压力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针对2018年全省开展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各地要紧盯安全隐患,对处于停备用状态,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电站锅炉,要督促企业办理停用手续,启用前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锅炉检验机构在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中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材料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49号)要求,对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等原始资料认真审查核对,发现管材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订货技术条件的,要及时发出检验意见通知书并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局和能源主管部门。
      二、继续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开展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思想认识,坚守安全底线。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批示,各级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均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以如履薄冰的态度做好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守好特种设备安全这条底线。
     (二)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省安委办和省局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大对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深入的安全隐患摸底排查。重点排查盛装和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和易燃易爆介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专项执法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82号),强化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特种设备存在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继续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和《质检总局 国资委 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6〕560号)要求,督促长输油气管道使用单位继续推进长输油气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法定检验工作,强化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安全评价和安全管控工作,按GB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全面开展长输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针对近年来长输油气管道出现的环焊缝质量问题,各地要联合能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督促使用单位开展环焊缝质量排查,省特检院要结合长输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工作,制定环焊缝质量排查检验方案,总结分析出现环焊缝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使用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四)完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协作机制。各地要按照省安委办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巡查第七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并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工作任务安排,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省特检院每个月10号前,应将上个月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情况通报给使用登记机关,各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汇总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检验数据,主动通报当地运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实现移动式压力容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
      三、强化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一)加强压力管道(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下同)、气瓶使用登记工作。各地要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督促压力管道、气瓶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强化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各地在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要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前、中、后检查记录,气瓶收发记录,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充装超期、报废气瓶,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检验(检定、校验)等情况,督促气瓶充装(产权)单位加强对气瓶终端用户的指导、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用户管理不严,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气瓶,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气瓶进行破坏活动或制造事端。对充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要按规定立案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重视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各地要督促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申报定期检验时,对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且达到检验有效期的压力管道应当一同申报定期检验,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要一并安排锅炉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四、加强统计和总结上报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局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总结和统计电站锅炉范围内压力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按时上报省局。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设处联系。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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