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第42号文件要求,更好的利用强检资源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结合一年以来实行强检备案、申报、受理等出现的问题,现将强检备案、申报、备案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强检计量器具申报是指: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因此,申报强检的主体是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即谁使用,谁申报。
二、安装使用地点
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安装地点,是指:强检计量器具实际安装使用的地点。单位报检的如:保山市龙陵县××小区XX号配电箱,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号过磅房,施甸县××乡××村。属个人用户报检的:腾冲市××乡××村×××(姓名)户。
三、检校方式
检校方式分为:送检和上门,请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情况,从备案的计量器具选择相应的服务方式。对检校方式选择错误的,将退回使用单位。
四、设备信息
请认真核对强检计量器具的相关信息及相应的强检计量器具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如:设备名称、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设备编号、生产厂家。
五、有效期填写
强检计量设备分为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对于周期检定的强检计量设备,应当填写完整的有效期。
六、其它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申报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的强检申请。
(二)强检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地点与报检不相吻合的强检申请。
(三)报检与实际送检不相符的强检计量器具。
(四)没有填写有效期的周期检定强检计量器具。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2021年1月21日